
台中一名國中少女與18歲男友交往,兩人多次發生性行為,日前該少女在上學時請同學幫忙買驗孕棒,沒想到此事傳到班導師耳裡,導師趕緊約談少女,並向上通報後,男友被依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法辦,法院認為兩人發生性行為是雙方同意,男友也與女方家人和解,因此判男友2年徒刑、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該少女2019年透過臉書認識18歲的男友,兩人7月交往,8月就發生性關係,直到2020年1月,兩人總計共發生4次性行為,其中3次是在男友友人家,最後一次則是在男友台中東區的住處。
少女某日上學時請朋友代買驗孕棒,風聲傳到班導師耳裡後,班導驚覺事態不妙,遂趕緊約談她,並依規定向上通報,男友因此被依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法辦。
法院認為,兩人為情侶關係,男方當時僅18歲,屬年輕氣盛的年紀,發生性行為是兩人同意的,主觀上惡行並非重大,應僅是一時失慮,考量男友犯後坦承犯行,今年4月也已經與少女母親達成和解,對方有同意從輕量刑,最後依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共4罪,各處他有期徒刑1年7月,合併應執行2年,另予以緩刑5年,緩刑期間 需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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