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元馨/綜合報導
屏東一名莊姓男子前年3月陪女友與前夫黃男調解房子,途中雙方起爭執,爆發肢體衝突,莊男揮拳打傷黃男右眼,讓黃男視力從0.7變成0.2,而判決結果出爐,發現從一審到三審的量刑落差甚大,關鍵在於各審法官見解分歧,引發外界議論。

莊男前年3月陪女友到屏東地方法院與黃男調解糾紛時,與黃男發生口角,奮力揮拳打傷右眼,導致黃男視力減損至0.2,無法恢復以前的0.7,不僅如此,黃男還腦震盪住院4天,一審屏東地院簡易庭依普通傷害罪判莊男拘役30天。
二審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莊男有傷害前科,且公然在法院施暴,讓黃男視力受損無法復原,因為黃男左眼正常1.0,但右眼被傷到剩0.2,兩眼視力差甚大,影響往後生活的平衡感,改依傷害至重傷罪判刑3年半。
莊男不服覺得判刑過重,繼續上訴,三審高雄高分院則認為,刑法第10條規定的重傷條件之一為「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視能」,而根據黃男的就醫診斷紀錄,法官認為,應尚未構成刑法所稱「重傷」要件,故撤銷二審判決,改依傷害罪判處莊男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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