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霄鎮長陳漢志於去年競選期間,遭控涉嫌以免費接駁車服務的方式服務喪家賄選,苗栗地檢署起訴後,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陳漢志服務的民眾不限於通霄選民,3日判決無罪。
陳漢志從國小校長退休後,擔任阿斌哥大愛協會通霄站長,判決書指出,陳自去年5月起,免費提供中型巴士載運通霄地區喪家親友至台中、後龍火葬場之服務,中型巴士車身上黏貼「通霄鎮長候選人陳漢志鞠躬」、「顧子弟拼經濟再造通霄」等字樣,還有陳漢志夫婦懇請支持之肖像,指派司機及隨車人員,身上穿著印有「通霄鎮長候選人陳漢志鞠躬」字樣,認陳漢志等人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
苗栗地院合議庭法官審議認為,陳漢志以巴士載送喪家親友,除服務喪家做功德外,懸掛候選人布條及穿著背心,僅在提高陳漢志的知名度,爭取曝光機會,且載送喪家之親友不限於通霄地區的選民,過程中並無任何拉票或發放競選文宣的行為,也未影響喪家親友投票的意向,喪家家屬在處理喪葬過程中,通常也不會有心思想到半年後選舉支持何人。
法官指出,載送服務與其他候選人對喪家致贈花籃、花圈或罐頭塔屬於人情義理行為,無法判定為賄選的對價,其中有喪家的侄子也參與此次通霄鎮長選舉,認為若有賄選意圖,不可能向對手陣營的親戚或支持者行賄。3日法院判決陳漢志等人均無罪。全案可上訴。
中時 何冠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