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死女友載屍趴趴走 判刑1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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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姓男子前年與李姓女友在摩鐵發生口角爭執,他勒死對方後隔天載往另家摩鐵,之後因開車運屍趴趴走,在國道自撞護欄後畏罪往下跳遭警逮獲,一審考量他罹患身心病症,依殺人罪輕判10年2月,二審認為量刑太輕改判刑1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前年7月18日莊男與李女住宿汽車旅館時,李因不滿旅館提供的早餐,與莊男發生口角爭執,他見對方躺在床上且頭部朝床尾方向,竟先徒手掐住她的頸部數分鐘後,發覺她仍未斷氣,再進入浴室內拿濕掉的大浴巾,雙手勒緊浴巾絞死李女。

莊男先將屍體拖往浴室內加以清洗後,再投宿另一家汽車旅館,為延緩屍體腐敗速度,將冷氣溫度設定至最低、風量設定至最大,欲藉此延緩屍體腐敗,當晚他再將屍體移至他駛車輛後行李廂後,開車從高速公路往南投縣埔里鎮方向行駛。

因精神不濟,莊男駕駛的車輛不慎於國道6號擦撞護欄致車輛輪胎破損,車輛停在交流道高架橋上,他因畏罪而從交流道匝道口之高架橋處往下跳,警員據報後前往肇事現場將他送醫,警方發覺車輛內有腐敗臭味,開啟行李廂發現屍體。

台中高分院認為莊男殺人後將屍體隨意塞置車輛後行李廂四處奔波,如非警員發現,死者將難見天日,考量李女生前罹患身心病症情緒不穩,且有賴莊男照料造成他身心壓力,將他判刑12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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