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被認為也有責任!2015年的八仙塵爆事件,昨(26日)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法官認為八仙樂園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負起連帶賠償之責,法官的見解堪稱是相關案件的「指標性判決」。
八仙塵爆案目前發回高院更審。(圖/報系資料照)
回顧這起造成484人受傷、15人死亡的慘劇,發生至今已9年,相關訴訟仍在持續,八仙樂園被許多傷者跟罹難者的家屬提出團體訴訟或個別提告,認為也應該連帶賠償,求償總金額高達數十億,派對主辦人呂忠吉當時也被依涉犯《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判5年定讞,刑滿出獄仍然沒錢賠償,八仙樂園也因此案被勒令停業至今尚未復業,但八仙公司也對此提出抗辯,表示「只是出租場地,沒有義務共同負擔維護承租人舉辦彩色派對的安全工作」。
而在最高法院昨天的宣判文中,法官認為「企業經營者相較於消費者,更具有專業知識、資訊、技術與經驗等優勢,《消費者保護法》因此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應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若因違反規定而造成消費者損害,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圖/資料照)
法官指出,八仙塵爆事件中,被告呂忠吉雖租用八仙樂園場地,但派對活動區域和樂園其他設施相連通、無實體區隔,本件派對活動時間與八仙樂園營業時間重疊,消費者購買八仙樂園門票,或午后優惠票與彩色派對票券組合商品,都能獲得相同服務,而服務人力與設施,兩者互通併用,八仙還提供住房、泡湯等優惠專案,請呂忠吉協助宣傳,藉彩色派對促銷旅宿及遊憩設施,依據《消保法》中關於連帶賠償的部分,「不限於企業本身提供的服務,也包括第三人提供、但與企業密切相關的服務」。
法官認為,購票進入位於八仙樂園最內側的派對現場的消費者,「客觀上很難分辨樂園與派對主辦者的內部分工,但活動既然在樂園內舉辦,消費者當然信賴八仙樂園會確保活動安全無虞,不致發生難以預見的意外事故」、「八仙樂園利用本身企業名聲及形象,坐收出租場地的收入,同時獲取提供其他服務的伴隨利益,在塵爆事件發生後,縱然事故危險源不是八仙公司直接製造開啟,但若容許八仙公司藉由場地租約,將責任轉嫁給呂男等派對主辦者,將有違《消保法》立法目的」。
高等法院。(圖/資料照)
八仙公司也因此被最高法院認定「在本件塵爆意外中,較具備監督、控制與預防能力,對於發生超出一般消費者合理預期的危險事故結果,八仙公司應依《消保法》連帶賠償」,而此次被發回更審的3件案子中,其中2件在二審時逆轉認定八仙公司須連帶賠償,「但漏未依法審酌八仙公司是否無過失、可減輕賠償責任的問題,須更審重新認定」此次發回更審也被認為是相關案件的指標性判決,將影響到塵爆案中其他傷者們求償案的審理結果,日後同類案件審理時也將被此次判決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