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商場增建爭議判決結果出爐 大日告市府敗訴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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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培睿/綜合報導

基隆市東岸商場因重新招商案引發爭議,原廠商大日公司針對當初市府委託改建東岸停車場費用,主張應給付500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今(21日)日宣判大日敗訴,駁回該請求,本案還可上訴。

基隆東岸商場。(圖/截自Google Maps)

綜合媒體報導,在林右昌擔任基隆市長時,透過OT案招商,由大日公司得標,大日自民國105年起,負責營運東岸停車場5年,後來大日增建2至4樓,並引進NET經營1樓的空間,但後來產生所有權爭議。

去年年底,基隆市府重新招商,由微風集團得標,引發產權糾紛,大日提告基隆市府,要求支付東岸商場2至4樓增建費5000萬元。今年月2月點交時,NET主張獨自出資興建2至4建物,擁有產權,向基隆地院訴請確認所有權。

位於基隆市的東岸商場重新招商案引發爭議,原廠商大日針對當初市府委託改建東岸停車場增建2至4樓費用,主張應給付500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今日宣判,判決大日敗訴,駁回該請求。(徐佑昇攝)
基隆地方法院。(圖/中時資料照)

法官指出,大日所提出的委託營運契約內容,都沒提到有基隆市府委託其改建東岸停車場、興建增建物,且也沒有基隆市府須負擔必要費用之約定。大日和NET簽立的租賃契約及協議書,則都是關於東岸停車場的租賃關係,以及增建物工程費用分擔的約定,與基隆市府無關。

法官表示,從基隆市府提出的變更營運計劃書,可見大日在105年時請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並拆除2樓原建物後增建商場,是雙方合意「提升開發規模」。於是之後大日提出增建2樓至4樓商場之系爭計劃書,雙方也約定,由大日出資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及增建2樓至4樓。而增建的部分則闢為商場,由基隆市府取得所有權,且納入105年委託營運契約之範圍,但仍交由大日營運,續約時亦將之列入系爭110年委託營運契約之委託營運資產,主富公司才以市府名義申請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

法官認為,大日和基隆市府既然依促參法委託營運資產的範圍,達成興建增建物共識,並就相關費用之負擔、所有權之歸屬、增建後之用途及受託營運人,均一併詳為約定,就應該受到契約拘束,自無再反於契約的約定,請求基市府給付5000萬元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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