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沒迴避造成冤案? 司法院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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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日前召開召開記者會,指控法官漠視迴避制度,造成台灣成千上萬冤錯假案,對此司法院澄清指該內容與相關法律及事實不符,且刑事訴訟法不但有法官自行迴避的規定,也規定當事人可以聲請法官迴避,人民也可以聲請法官評鑑透過法評會追究責任。

民團指稱,下級審的法官,晉昇上級之後,竟然繼續審理同一案件,沒有迴避,且從二審到三審都遇見同一個法官,甚至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時,又是他;法官自己決定迴避,造成很多拒不迴避的惡夢,應有外部審查。

司法院解釋,案件經過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下級審法院更審時,會經過隨機抽籤的方式分案給其他法官辦理,由於下級審法院的法官員額有限,假如發回次數較多,就有可能由相同法官審理,不過,這種由相同法官審理的情形,當事人原有的審級利益並沒有受影響,自然也沒有違反迴避規定的問題。

司法院表示,在上訴審法院撤銷發回的情形,下級審法院必須受到上級審法院指摘意旨的拘束,發回後縱由相同法官審理,仍應按照指摘意旨進行調查審判;至於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案件,則是為了糾正已經確定案件的適用法律發生錯誤,都與原已確定案件關於有罪無罪的審理不同,因此沒有迴避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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