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邱姓男子向動保所領養流浪犬後,再以200元賣給莊姓友人,交由阮姓越南移工宰殺來吃,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認為狗類動物具有相當於人類幼兒之認知技能,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3人犯宰殺動物罪惡性非輕,將邱、莊判刑5月,各併罰金25萬元定讞。
法官表示,越南宰殺犬隻食用為普遍之現象,因此仲介公司將台灣不准宰殺犬隻等規定,使越南籍勞工周知,避免越南籍勞工在台宰殺犬隻食用而構成犯罪,但阮姓越籍移工卻仍故意觸犯法律,將他判刑6月、併罰金27萬元,執行後驅逐出境。
2018年1月16日,莊男向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領養犬隻1隻,再載往莊男住處以新臺幣200元販售給莊,之後莊把被領養的狗交給阮姓男子宰殺後供人食用,同年6月間警方據報後持搜索票前往搜索,在屋內發現犬類頭骨及腳殘骸袋,將莊等人移送法辦。
苗栗地方法院認定證據不足判決無罪,但台中高分院佐以相關證人證詞,認為邱等人犯行明確,法官斥責3人無視於動物保護法所揭櫫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恣意宰殺犬隻供人食用,對動物保護之善良社會風氣影響甚鉅,所為實不能寬縱。
法官表示,狗類動物具有相當於人類幼兒之認知技能,可感受人類之情緒,並能透過眼神、肢體動作及聲音傳遞快樂、恐懼、害怕、痛苦等情感,為人類最忠實的朋友,3人惡性非輕,各判刑5月到6月徒刑,併科25萬到27萬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