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解除蔡友才兆豐金董事職務 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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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認為蔡友才任財政部派任兆豐銀行法人代表董事期間,嚴重失職且決策失當,在2016年將他裁處解除兆豐銀行董事,蔡不服打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金管會處分,金管會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定讞。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金管會在2016年9月14日作成處分時,蔡友才早已離職而非兆豐銀行董事,已無從解除其董事職務,而相關法令並非以「銀行」違法為要件,金管會處分沒有限制蔡男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為銀行負責人的管制效力。

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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