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縣黃姓男子將在大陸製造的農具噴霧器虛偽張貼「台灣製造」的貼紙,分3批進大陸進口至台灣被海關攔查下來,法官引用最高法院見解直言,我國主權不及大陸,但未放對大陸的主權,因而在大陸犯罪,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依刑法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黃姓男子10多年前與大陸台州一家公司合夥在大陸開公司,專門經銷這家公司在大陸製造的農用噴霧器,他卻在這些噴霧器上虛偽張貼「台灣製造」貼紙,或在商品裝箱的紙箱上虛偽印製「台灣製造」的文字。
去年7月至9月間,黃男分3批將這些噴霧器 從大陸進口至台灣,共有3297台,被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查獲,而全數扣下,未能出貨售出。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指出,大陸地區現在因事實上障礙,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這一向是最高法院見解,黃男在大陸地區對產品的原產國做虛偽標記,且黃男居住地在嘉義,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法官依《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標記,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罰金,判黃男5月徒刑,若易科罰金約15萬元。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