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彰化縣永靖鄉長詹木根涉利用公所辦理光電招租案機會,指示鄉公所前主秘林惠君洩漏資訊,以使特定廠商取得標案,獲取不法利益,2人分別遭彰化地院判刑13年、3年2月。

彰化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109年6月詹木根擬辦理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招租案,江姓及李姓光電開發商遊說詹木根配合讓特定廠商順利得標。
詹木根指示不知行賄情節的林惠君及陳姓清潔隊長配合製作招標文件及租約,並協助提供回饋項目與租金條件,讓特定廠商順利得標。詹木根因而取得廠商支付新台幣306萬餘元賄款,2名擔任白手套的開發商各獲得69萬餘元報酬。
彰化地院指出,詹木根110年6、7月間徵求江姓開發商繼續參與永靖屋頂等3項光電招租案,並指示林惠君與楊姓村幹事配合辦理,洩漏公務上應秘密事務並就主管事務圖利某廠商,但因招標程序經政風室認定不合法廢標,開發商又找來另一間廠商,讓其順利得標。詹木根藉此取得190萬餘元賄款,江姓開發商獲得47萬餘元報酬。
法官認詹木根於案發時為永靖鄉長,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使下屬配合犯罪,再實際收受賄賂,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且否認犯罪,未繳回犯罪所得,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沒收犯罪所得。
法官考量林惠君及陳姓清潔隊長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依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林惠君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陳姓清潔隊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3年;楊姓村幹事否認犯行,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4年。
江姓及李姓開發商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各判有期徒刑10月與6月,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詹木根曾任永靖鄉第17及18屆鄉長,本屆以無黨籍當選彰化縣議員,下屆議員選舉未爭取連任。(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