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因有不利於被告的心證、以交保和威脅押人方式取供及擔任配偶的訴訟代理人,監察院20日以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13票比0票,全票通過彈劾。
提案監委楊芳玲上午舉行記者會表示,何宇宸在桃園地方法院2014年桃簡字第3號返還不當得利民事案件,擔任其配偶的訴訟代理人,違背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的義務,而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
監委並說,何宇宸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為簡易案件,言詞辯論卻高達10次,耗費司法資源,不符比例原則。且何宇宸在該民事案件審理期間,另提偽造文書刑事自訴案件,2案審理過程法院拘提被告、調查證據及傳喚證人等作為,客觀上造成民眾認為何宇宸法官「以刑逼民」、利用法官身分施壓並影響法院偏袒自己人的印象,又原告何宇宸與被告和解條件,何宇宸同意於刑事自訴案件連續2次不到庭,讓承審法官為自訴不受理判決,犧牲國家刑罰權。
監委調查發現,何宇宸相關違失行為綜合評價,足認其對於法官職務的內涵及重要性並無正確認知,且嚴重違反法官於職務內、外均負有致力維護及提升法律制度公信力,並應避免危及民眾對司法獨立、公正、中立形象信賴的義務。
此外,何宇宸擔任該院2015年選訴字第5號案件的受命法官,以預斷並顯露被告共同犯罪的心證,又以脅迫押人或利誘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不正方式取供,經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何宇宸就該案的審理,應予迴避。經法官評鑑委員會勘驗開庭錄音後,認何宇宸有公開不利於被告的心證、以交保和威脅押人方式取供等情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8條等規定,並有牴觸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及第12條等規定之違失,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職務規定,侵害被告的權益,情節重大。
監察院20日以13票成立、0票不同意,全票通過對何宇宸的彈劾案。一同提案的監委高涌誠說,調查本案他很痛心,3月以來監察院已彈劾3位法官,可說是「彈劾法官月」,在3位法官中,何的情節最為嚴重。尤其何在購屋糾紛中,因不滿房仲話術而控告其詐欺,以及屋主偽造文書等等,何宇宸行為可說如同古代章回小說「官府運用權勢欺壓平民」的典型,竟為了自己的40萬元開了10次庭,最後拿回40萬元。
中時 張理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