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將至,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祭祀食品抽驗結果,檢驗結果5件不符規定,其中3件「花生粉」檢出黃麴毒素超標。

為維護市民朋友及消費大眾食用應景食品之衛生安全,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潤餅皮專賣店、知名商圈或廟宇周邊祭祀食品販售店、市場、超市及素食批發零售業等場所進行抽驗,共計抽驗49件產品,檢驗結果5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為10.2%,另查核1件產品標示不符規定。

北市衛生局表示,抽驗49件應節食品,包含豆干絲及豆干17件、花生粉11件、潤餅皮4件、豆芽菜4件、糕粿類食品4件、素肉祭祀食品4件、果凍3件及潤餅成品2件,依品項擇定檢驗項目包括食品中微生物、12項防腐劑、過氧化氫、二氧化硫、邦克列酸、黃麴毒素、甜味劑、著色劑、規定外色素、動物性成分等,檢驗結果5件不符規定,其中3件「花生粉」檢出黃麴毒素超標,不符「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定;2件豆類製品「豆干絲」檢出食品添加物殺菌劑過氧化氫,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另查有1件「草仔粿(蘿蔔絲)」屬包裝食品惟未標示有效日期。

北市衛生局針對上述不符規定之產品,已令販售地點業者立即下架不得販售,其中4件(花生粉3件及草仔粿1件)經追查違規產品來源為外縣市,已移請所轄衛生局依權責辦理,另有2件(豆干絲)依行政程序調查中。
臺北市衛生局指出,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可依同法第47條第9款規定處負責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不符「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定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者,可依同法第47條第8款處責任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