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花蓮縣政府觀光暨公共事務處長陳又珍,被控在6件標案向廠商索賄遭起訴,案件纏訟5年,獲判無罪定讞。陳女聲請刑事補償,臺北地院準予全數補償,陳獲補償60萬元。但最高檢察署認為補償金額過高,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刑事補償法庭審理後認為陳女曾收受業者手機,違反務員廉潔自持之倫理義務,北院補償決定不當,撤銷陳女60萬補償,發回北院重新審酌決定。
陳又珍被控在處長任內,涉嫌在七星潭公共設施案等6個標案,收受廠商184萬8000元的賄款及iPhone 4S手機,北檢2012年依貪汙等罪起訴陳女並求處重刑。2016年5月,一審認定陳女涉犯貪罪證不足,判陳女無罪,檢察官上訴後,去年5月高院駁回上訴,陳獲判無罪定讞。
陳女2017年9月向臺北地院聲請刑事補償,指自2012年3月8日遭檢方聲押獲準,至同年7月5日檢方起訴交保,共遭羈押120天。庭訊時,陳女指她遭羈押時擔任花蓮縣觀光處長,因受羈押,不僅人身自由受剝奪,且因此被免職,嚴重影響她聲譽,身心至為痛苦,罹患憂鬱癥,以刑事補償金最高額一天5000元計算,請求補償60萬。
北院審理後認為,陳女羈押前為12職等簡任公務員,有穩定收入,且無犯罪前科,未曾因案羈押,她突因案遭羈押禁見,身陷囹圄而喪失人身自由外,並與家庭及社會生活隔絕,甚至遭受免職處分,承受身心極大痛苦,名譽受損,且陳女沒有應被扣減補償金的可歸責事由,因此準予補償60萬。
但最高檢察署認為陳女獲全數補償有爭議,日前向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刑事補償法庭指出,依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規定「補償決定,應審酌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
本案業者於偵查時自白有交付陳女iPhone4S手機1 支,作為標案賄賂,陳女在羈押調查庭亦坦承確有收受業者交付iPhone4S手機,但辯稱係供作觀光資訊系統測試公務使用,測試完畢即歸還,因逢友人生日,就將該手機轉贈。
臺北地院判決提及陳女確有收受業者提供手機之事實,也說明陳女知悉業者多次取得花蓮縣觀光處招標案後,仍與其接觸往來,或將業者交付供他標案測試之手機轉贈友人行為,雖無涉刑事責任,亦有違公務員廉潔自持之倫理義務,屬於行政責任問題。
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臺北地院未審酌陳女與業者的不當行為,與她遭法院裁定羈押,是否均無關涉?她受羈押有否可歸責之事由?即輕率決定應全數補償,決定不當,因此撤銷北院補償60萬決定,發回北院詳閱案卷,重新審酌補償金額。
中時 陳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