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陸建政七十周年之際,香港反送中示威再掀動蕩,在1日抗議中警民對立升級,造成多人受傷。對於示威暴力上升,香港特首林鄭月娥4日召開緊急行政會議,並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蒙面法》,其中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及2.5萬港幣罰款,5日零時生效,16日交付立法會審議。不過她也強調,通過該法並非代表香港進入緊急狀態。
據《南華早報》報導,林鄭月娥率全體司局長召開記者會,其中她首先指出,過去近4個月,因修訂逃犯條例引起的示威衝突不斷,不同地區發生超過400場大大小小的示威遊行集會,往往演變成暴力行為,導致超過1100人受傷,當中有超過300名執法人員。
林鄭指出,社會大眾見到9月29及10月1日暴力升級,且抗議群眾縱火扔擲汽油彈,從馬路或車站外變成鐵站內,造成極大危險,以及暴徒破壞公共大樓與特定目標商店,攻擊警務人員使其在別無選擇下拔槍。對此,港府為了防止在特定場合使用蒙面防止警方辨別及確認罪刑,並賦予警察有權要求在公開場所中的人脫去蒙面。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也表示,訂立《禁蒙面法》是為了阻止蒙面下的暴力行為、協助執法部門搜集證據,使犯法的人面對法律制裁,以及禁止在未經批準的集結中蒙面等,且蒙面包括以顏料塗面,以阻辨識身份。
根據《禁蒙面法》,任何人不得在身處以下活動,包括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遊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一經定罪,可判罰款港幣2.5萬(約新台幣98萬)及監禁1年。
正值特首林鄭月娥召開記者會之際,港教育局至信各級學校,表示學校不是表達政治訴求的地方,而學生、教職及在學校的工作人員,原則上在校內或校外均不應戴上口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遮蓋臉孔,除有宗教或健康原因之。
不過據BBC中文網報導,香港大學法律教授陳文敏表示,如果示威者已經凖備好違反《公安條例》,沒有理由期望示威者會遵守『禁蒙面法』這個更具爭議的規定。
中時電子報 馮英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