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公民合法監票權!中選會擴大解釋恐嚇百姓?鍾琴轟扭曲法條25日控告主委瀆職、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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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發起,呼籲全民監票確保選務公正,並且詳細說明如何合法監票,包括投票所外30公尺內可錄影監票,而監票民眾若遭選務人員或警察人員刁難、攔阻監票該如何應對等教戰守則,聯盟也將在投票日成立行動中心,聘請律師坐鎮機動支援重大投票違失檢舉案的證據保全,以協助檢調釐清真相,但是中選會卻發出新聞稿指出,11月26日即將投票,但仍有選務錯假訊息。網傳投票所30公尺內可錄影監票,中選會表示根據規定,投票所30公尺內外都不可有干擾、妨害或擾亂投票,或是從事錄影監控他人投票的行為,以免觸法且還會有刑事責任。針對中選會的動作,全民監票行動聯盟主要成員之一,前新聞局長鍾琴痛批,中選會根本是扭曲法條解釋,自行限制30公尺內外皆不得逗留與錄影,毫無法源依據,難道依據中選會自行規定,所以1126當天台灣境內皆不得錄影嗎?不讓錄影,如有不當選舉舞弊,如何舉證?中選會恐懼什麼?此規定毫無法源依據。鍾琴進一步指出,為平衡中選會濫發新聞稿,恐嚇民眾不得在投票所30公尺內外錄影或停留,涉嫌違法干預人民行動自由、更強制剝奪人民觀察選務之權利,已決定於 11/25(五)下午四時赴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中選會主委涉嫌「背信、瀆職致生損害於國家」。

翻攝中選會官網。

根據中選會新聞稿,投票所30公尺內外,不論直接或間接,若有妨害或擾亂投票順暢進行,或妨害民眾自由行使其投票權之不法行為,如叫囂、辱罵、監控、恐嚇、施以不法腕力等,按情節輕重,應依刑法第142條或第147條究辦。如於投票所30公尺內外架設手機或攝影器材,另從事選舉人或投票權人的錄影監控行為者,恐已涉嫌並構成妨害或擾亂投票罪的犯行,檢警司法機關可予以偵辦。前新聞局長鍾琴直指,中選會扭曲法條解釋,自行限制30公尺內外皆不得逗留與錄影,毫無法源依據,難道依據中選會自行規定,所以1126當天台灣境內皆不得錄影嗎?不讓錄影,如有不當選舉舞弊,如何舉證?中選會恐懼什麼?鍾琴更針對中選會的動作提出以下批判!

翻攝中天新聞。

全民監票行動聯盟針對1120中選會新聞稿提出5點批判: 

1.假日中選會新聞稿誰發的? 引用與原文有出入,故意自行加上監控二字,與公文同,蓄意將錄影與監控連結,定點同一角度錄影記錄實際投票人數,何來監控~監測控制,有欲加之罪,誤導視聽之嫌。

2,新聞稿扭曲法條解釋,自行限制30公尺內/外皆不得逗留/錄影,毫無法源依據,外?(依據中選會自行規定,所以1126當天台灣境內皆不得錄影嗎? )不讓錄影,如有不當選舉舞弊,如何舉證?中選會恐懼什麼?此規定毫無法源依據。

3,中選會亂引用刑法法條威嚇百姓,30公尺內停留/錄影,所有法條均未限制, 錄影統計人數並未妨害投票,與刑法142.147條無涉。

4.故意避開不提選罷法108條,30公尺內逗留錄影未在禁令中,屬合法範圍(30公尺外更回歸為尋常百姓生活,只要沒拉票妨礙投票行為意圖,完全未受限制)。

5.錄影統計人數,並未觸犯142條中所謂強暴脅迫.及147條中所謂妨害/擾亂投票之不法情事。

中選會回覆國民黨團公文一式兩頁 (故意誤用監控二字) 全民監票行動聯盟提供。

中選會回覆國民黨團公文一式兩頁 (故意誤用監控二字) 全民監票行動聯盟提供。

全民監票行動聯盟更拿出選罷法法條如下:

第142 條(妨害投票自由罪)
I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47 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未限制逗留/錄影統計人數)

所有法條提及三十公尺限制只有選罷法108條,也未禁止逗留/錄影,如下

第 108 條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選會指出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的說法是錯誤的,遭到鍾琴反控濫權擴大解釋。(翻攝中選會官網)

鍾琴進一步指出,為平衡中選會濫發新聞稿,恐嚇民眾不得在投票所30公尺內外錄影或停留,涉嫌違法干預人民行動自由、更強制剝奪人民觀察選務之權利,已決定於 11/25(五)下午四時赴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中選會主委涉嫌「背信、瀆職致生損害於國家」。這樣,至少志工在監票時可以說:中選會不當擴大對選罷法108條之詮釋已嚴重損害人民權益,涉及公務人員瀆職、背信,且已經被正式提出告訴。希望有空的朋友們屆時一起呼朋引伴前來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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