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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黃姓男子2023年3月在超商喝酒後,與左姓男子發生衝突並攻擊對發,而警方獲報後將他制伏並帶回派出所,黃男卻控告警方在制伏過程中執法過當、私刑傷人,三重警分局副分局長施嘉文12日也親上火線回擊,強調回院依法處理,而黃男也已被依傷害、妨害公務和毀損罪嫌等罪起訴。
據了解,黃男2023年3月20日晚間在某超商喝酒,他疑似不滿有孩童在超商內吵鬧而出言制止,與左姓男子發生衝突,大同派出所警方獲報後到場,發現黃男毆打左男,立刻將黃男壓制並帶回派出所偵訊。
而在壓制過程中,黃男竟持續攻擊派出所員警,還毀損員警微型攝影機,事後黃男則反咬員警執法過當,表示自己的手指被員警拗斷,還出現眼角膜破裂、聽力受損的情況,三重警分局也做出回應。
施嘉文表示,黃男攻擊員警和毀損員警微型攝影機行為,遭本分局大同所員警以傷害、妨害公務及毀損罪逮捕,並已遭檢察官起訴,目前由新北地院審理中,至於黃男指控執法過當不分,分局督察組獲報後也立刻介入調查。
三重警分局表示,黃男指稱黃男稱在上救護車時,員警踩到腳鐐造成其腳部受傷,但經調閱駐地監視器,僅看到夏姓警員員陪同黃民步行出派出所駐地畫面,後續上救護車後即無畫面,且黃男自遭逮捕及進入派出所後,情緒皆相當激動,不斷抵抗逮捕及搖晃戒具,諸多原因可能導致腳部受傷。
三重分局強調,黃男稱當日是左男先動手推他,警方疑似偏頗,但經檢視到場員警密錄器畫面,並未發現左男動手推擠情事,僅有左男揮動右手欲中斷黃民談話,另案發當下黃民並未針對此事對左民提出傷害告訴,而黃男在2024年1月到大同所提告左男傷害,雖告訴權已過6個月,但為求公允,偵查隊仍將此案移交地檢署。
至於黃男指控吃案部份,三重警分局強調,黃男在2023年7月提告後,三重警分局警備隊依規定開立受處理案件,絕未有吃案情事。(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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