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放寬外配居留 越籍單親媽「第一天就申請」女兒成年後可留台

分享:
0:00
volume_up

記者程正邦/綜合報導

《入出國及移民法》放寬外籍配偶居留規定,今年元旦修正施行第1天,已離婚的越南籍配偶小美(化名)趕到移民署台北市服務站送件申請,一圓留台照顧女兒之夢。

移民法修法後施行的第1天,離婚的越配小美趕到移民署台北市服務站申請留台居留。(圖/翻攝畫面)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自今年元月1日起修正施行,增訂在台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離婚後照顧在台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且有撫育事實者,於子女成年後,還是可以繼續居留,以兼顧家庭團聚權。

移民署指出,小美多年前以依親配偶名義在台居留,離婚後小美帶著未成年女兒返回越南並撫養長大,卻因女兒無越南國籍無法就讀高中,於是在2020年小美帶著女兒返台,想給女兒更好的教育機會。

依《移民法》修法前規定,小美只能居留到女兒成年時就必須離開台灣,現在修法後她可以繼續居留,小美得知這項好消息喜極而泣,感謝感謝政府關注新住民處境、並適時修法,讓母女倆可以在台灣安頓下來。

《入出國及移民法》放寬外籍配偶離婚後居留規定,今年元但修正施行。(圖/資料照片)

新修正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1條規定,外籍配偶喪偶、家暴離婚未再婚、或曾經在台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於離婚後,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等情形,或廢止居留對有戶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准予繼續居留者,其子女已成年,得以繼續居留。

台北市服務站主任蘇慧雯表示,新住民是台灣社會的一部分,移民署長期以來,對新住民在台生活適應及社會融入情況相當關注,對遭逢困境的新住民如於離婚後對與原配偶所生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情形,近年來移民署已逐步放寬得申請居留,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之新移民法並有明文規定,以友善移民環境,並維護外籍配偶子女成年後的家庭團聚權。

留言衝人氣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