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今年1月1日修正施行,放寬居留規定,增訂在台外籍配偶離婚後可在台照顧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且子女成年後仍可以繼續居留。
移民署指出,新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1條規定,外籍配偶喪偶、家暴離婚未再婚、或曾經在台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於離婚後,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等情形,或廢止居留對有戶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准予繼續居留者,其子女已成年,得以繼續居留。
越南籍外配小美於多年前以依親配偶名義在台居留,離婚後小美帶著未成年女兒返回越南並撫養長大,女兒於當地就讀國小及國中,欲繼續升學時,卻因女兒無越南國籍無法進入正式高中就讀,於是在2020年小美帶著女兒返台,想給女兒更好的升學教育機會。
但依原先移民法修法前規定,因女兒已成年,小美只能居留到女兒成年時就必須離開台灣,現在修法後可以繼續居留,得知這項好消息的她喜極而泣,感謝修法使母女得以在台灣繼續一起生活安頓下來。
移民署表示,新住民是台灣社會的一部分,長期以來對新住民在台生活適應及社會融入情況相當關注,近年來移民署已逐步放寬得申請居留,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移民法並有明文規定,以友善移民環境,並維護外籍配偶子女成年後之家庭團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