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山海解禁,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未來在開放山域水域的自然公物,若政府已設警告、標示而民眾執意涉險,國家不負賠償責任,但若在自然公物內「人工設施」遇險,則視情況得減輕或免除國家責任。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也說,最快明年6月前中央地方將檢討搜救使用者付費的一致規範。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在說明國賠法修正重點時表示,現有國賠法只要是公共設施,由國家設置或管理的,國家一律都要負無過失責任,但在開放的山域水域要維持原生態及地形地貌,基本上不可能在其上做人工維護安全設施,這時候希望做一些要件的調整,這次修正重點就是在開放山域水域,若管理機關已做適當警告標示,民眾還是要從事冒險性或危險性活動,民眾就要負自主管理責任。
她說,屬開放山域水域的「自然公物」,像國家公園或天然湖泊、野溪、海岸,已標示危險還要從事冒險活動,國家就不負賠償責任。至於「自然公物區域內人工設施」,如棧道、吊橋,若未及補強而有設置警告標示,民眾還是執意涉險,可以「減輕或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陳明堂表示,如何減免,若民眾求償50萬元,但被認為有8成個人過失,政府只負2成責任,甚至全是個人亂搞造成傷害,政府不必賠,這些狀況都有法官判斷。
這次也同時修正,只要是公共設施,政府都會負國家賠償責任。陳明堂說,除了公有的公共設施,也有部分公共設施是私有交由政府管理,為統一 權責,刪除「公共公共設施」的「公共」,只要由政府管理的設施,都由政府負責。
此外,這次也修正國家賠償的客體,在原先的「生命、身體、財產」條件外,把「人身自由」納入,法務部舉例,未來若公共設施,像電梯故障導致民眾受困,也納入國賠範圍。
Kolas也針對使用者付費問題表示,相關問題涉及地方政府登山自治條例有關,政院已請內政部和法務部偕同地方政府,一起就各縣市登山自治條例討論修正建議,希望全國各地山友,面對全國一致法規,最快明年六月之前,各縣市登山自治條例規範可以同步化。蘇揆也在院會裁示,請金管會鼓勵保險業者開發研議登山險,呼應修法精神。
中時 張理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