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敗訴 法院判Uber免罰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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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不服遭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4件總計1億元及勒令停業,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開罰違法,判Uber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公路總局對此判決表示尊重,將在正式收到裁判書後,對不同見解部份提起上訴。

全案緣於公路總局從台北市區監理所調查發現,Uber於民國106年間藉由網路招募司機,分別在台北市、台中巿等地,由Uber APP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載客完成後,乘客以信用卡付費,Uber再拆帳分配給接受調度的司機。

公路總局以Uber未經申請核准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依違反公路法第77條規定,就4件(3件台北市載客、1件台中市載客)行為各處分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總計1億元,並勒令停業。

針對108年5月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公路總局未具裁處uber案管轄權之不同見解,公路總局原則尊重,於後續正式收到裁判書後,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同見解部分,將會同法制單位研析,依程序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說明上訴。

中時電子報 徐秀娥、戴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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