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母跳樓害變凶宅 兒女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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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患有憂鬱症和乳癌的婦人,在友人租屋處跳樓自殺身亡,致房子變成凶宅,屋主因乏人問津無法脫手,向房客和死者兒女索賠房價損失,法官認為案發時鍾不在場,無過失責任免賠,但死者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所以須連帶賠償房價損失73萬元,全案定讞。

●●法律評析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會鑑定,屋主的房價原為464萬餘元,變凶宅後,房價跌到391萬餘元,少了73萬元。一審法官認為,婦人自殺當天,房客並未在場,沒有過失責任,因此免負賠償責任。但婦人一對成年兒女,因未辦理拋棄繼承,所以須賠償73萬元的房價損失。婦人兒女雖以母親跳樓墜落在屋外死亡,不應認定為凶宅為由,上訴二審,但法院根據內政部凶宅定義函釋,房屋是否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經過、事件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因此仍認定該屋為凶宅,並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凶宅並非法律名詞,所以沒具體標準,一般都是引用民法「物之瑕疵」概念予以評價,一般被視為凶宅的房子不只價格貶損,也難找到買主或出租,屋主當可據此向自殺者家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損害賠償請求並不限於房價折損,例如到汽車旅館燒炭、上五星級飯店房間割腕,業者也可要求營業損失,甚至請道士作法的額外支出,都可求償;若不想被求償,自殺者的親屬可依民法第1174條,於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

凶宅有廣義及狹義解釋,一般指的是「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事件」的房屋。在廣義部分,房仲業會主動告訴買受人,該屋曾有「非自然死亡」事件,讓買家自己定義;狹義部分,若確認屋內有人因兇殺、自殺陳屍屋內,該屋就百分百認定為「凶宅」。

中時電子報 吳家詮/整理、天秤座法律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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