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超商購物遇色男 私處遭偷襲還被要求刪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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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怡(化名)和女性友人至超商購物,當其雙手都拿著東西時,宋姓男子竟趁此時「路過」,藉右手擺動正面偷襲其下體,待欣怡回神才驚覺自己遭性騷擾,於是她立即拿起手機拍攝仍在店內的宋男,但宋男竟回頭要她刪除影片,她害怕出事先佯稱已刪除,隔天便向警方報案提告,宋男被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40天。

判決書指出,宋姓男子在105 年5 月31日晚間到桃園一處便利商店內,見身著學校運動服的被害人欣怡(23歲)正在貨架前挑選物品,竟基於性騷擾的意圖,刻意行經欣怡前方,乘她當時雙手拿著物品而不及抗拒之際,揮動其右手觸摸其下體,得逞後他隨即向前行佯裝挑選物品。

被害人向檢警指控,案發當時,我在統一便利商店內選購物品時,旁邊有一陌生男子經過我身邊,我立刻緊靠著餅乾貨物架把路讓出來給他,但他還是故意一直往我這裡走過來,在經過我正前方時,對方已經幾乎很靠近我了,然後我就感覺我的下面被摸了。因為我雙手都拿著我的物品,加上事發突然,我整個嚇傻了,所以根本沒辦法自我防禦。

事後回過神來,有立刻用手機錄影被告的樣子自保,但被告發現我在對他錄影時,馬上跑過來跟道歉,當下就要求我要刪除影片,之後他離開便利商店一下子,又馬上折回來第二次要求我刪除影片,因為我怕他又對我做奇怪的事,我當下有騙他說我已經刪除了,但事實上我沒有刪除影片。」

法院審理期間宋男對欣怡所有指控則是矢口否認,但法官勘驗便利商店內監視畫面後,發現宋男在經過欣怡面前時,以右手擺幅約30至40度的方式與欣怡下體部位發生碰觸。

因此,法官認定宋男不尊重告訴人之身體自主權,導致告訴人身體、心理狀態及情緒均受到影響,再加上犯後未與告訴人和解及獲諒解,最後以性騷擾防治法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判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每日以1000元折算,全案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 孫曜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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