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陳姓男子酒後放火燒燬中山捷運站出口處大型傘架桌椅,遭控公共危險罪,陳辯稱喝醉完全不記得,但法官勘驗錄影畫面,陳在凌晨1點多徘徊逗留遭保全規勸,他卻不為所動,還能轉動打火機引燃傘布、塑膠板,火勢擴大後,迅速從容離開現場尋找出口,與常人無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
50歲陳男酒測值0.7mg/L,去年9月15日凌晨1點多,持撿來的打火機,遭毀擺放在爵士廣場的傘架桌椅組,所幸保全人員在發現火光後立即撲滅火勢,並未釀成更大災害。但案發地在捷運站內,附近有人工草皮,若保全人員未及時撲滅,會擴散至電梯、電扶梯、樓梯、天花板以及商店家,法官認定有發生危害的蓋然性。
陳辯稱不是故意引燃,因喝醉完全不記得拿打火機點燃傘面,可能是抽菸或是把玩打火機不小心引起的。
判決指出,陳在1點28分坐在傘架桌椅上,直到桌面發出火光引燃火勢,1點42分保全員聞到燒焦味道,趕到現場拿滅火器滅火。而陳在失火前後行走正常,並沒有腳步不穩或左右搖晃等情形,反而是火勢擴大後從容離開,其辨識能力並未因酒精而降低。
法官考量,陳否認有放火的故意態度不佳,且過去3年有酒後駕車的前科,依法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