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民主黨派」之一的涉台組織「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前中央常務副主席李鉞鋒,因被查出13年間涉貪人民幣9342萬餘元(約新台幣3.8億元),3日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央視新聞》報導,法院查出,李鉞鋒2011至2024年利用擔任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重慶市政協副主席、台盟中央常務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兼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牟利。
法院指出,李鉞鋒上述期間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司法案件處理、工程款催收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透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342萬餘元。
法院認為,李鉞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且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但鑑於李鉞鋒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予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公開資料,李鉞鋒籍貫台灣中壢,1958年7月生於重慶市渝中區,1976年6月參加工作,其後陸續取得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EMBA及工商管理碩士學位,並擁有中國大陸「二級高級律師」資格,2001年11月加入台盟。
資料顯示,李鉞鋒是工人出身,曾就讀西南政法學院重慶市企事業法律顧問培訓班半年,1986年底起先後擔任重慶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重慶永和律師事務所主任。2004年11月起歷任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重慶市政協副主席,擁有中國大陸「國家二級大檢察官」資格。
先前中共中紀委、中國大陸國家監委曾通報,李鉞鋒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宴請和旅遊安排;且長期投機鑽營,大搞新型腐敗、隱性腐敗,以「放貸收息」等隱蔽方式大肆斂財,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