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到來的勞動節(5月1日)為法定休假日,新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並依法照給工資;雇主若因業務需要,有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情形,則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強調,因法定休假日都有明文規定實施日期,該日若為勞工正常工作日,就應該給予休假;但如恰為勞雇雙方約定的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該另外給予勞工補假,並事前由勞雇雙方協商補假日期,屆時若未能實施補假,或勞工有於補假日出勤的情況,則應依法加倍發給法定休假日出勤工資。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有部分雇主與勞工約定,按工作時數或日數計薪,當勞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時,卻沒有按當天約定出勤時數加倍發給時薪或日薪(如:約定時薪196元,5月1日出勤3小時,僅發給588元,未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總額為1176元),因而有違反勞基法規定的情形。
勞工局最後提醒,雇主在給予勞工休假、補假及核算工資時,要注意上述規定,否則依勞基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