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總處今天公布民國11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總放假日數121天,併同例假日達3天以上的連續假期計有9個,天數最多為農曆春節假期共有7天、兒童節及清明節也有4天,其餘皆為3天連假。

人事總處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行政院已經核定明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總放假日數121天,其中併同例假日有3天以上的連續假期計有9個,分別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3天)、農曆春節假期(7天)、和平紀念日(3天)、兒童節及清明節(4天)、勞動節(3天)、國慶日(3天)、台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3天)、行憲紀念日(3天),以及因為117年1月1日開國紀念日適逢星期六,因此明年12月31日星期五補假。

補假部分,今年2月6日至7日(農曆初一、初二)適逢星期六、日,將於2月9日至10日(星期二、三)補假;4月4日兒童節適逢星期日,將於清明節的次日4月6日(星期二)補假。根據「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規定,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逢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者,得於前一個或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人事總處強調,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的放假,原則上比照辦理;至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有關警察、消防、海巡、軍事等性質特殊政府機關(構)放假日及各級學校適用之學年度行事曆,由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國防部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等視需要調移之。
對於民間企業人員放假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事項,人事總處表示,應依該法主管機關勞動部規定辦理。(文/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