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保全「賣存摺給詐團」 為賺3萬反得賠16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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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一名范姓保全為了3萬元的報酬,把提供銀行帳戶、手機門號賣給詐騙集團,詐團再以「帳戶涉入洗錢案」為由誆騙林姓女子高達1615萬元。經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范男與詐團成員都是「共同侵權行為人」,並判范男需賠償林女的1615萬元。

詐團以帳戶涉入洗錢案為由誆騙林女1615萬元。(示意圖/unsplash)

林姓女子指出,前年八月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表示自己是檢警,聲稱林女的帳戶涉入洗錢案,必須提供網路銀行的帳號及密碼,隨後詐團再將林女匯出的1615萬元,轉入范男賣出的銀行帳戶,並由范男等人提領一空。事後林女提告要求范男全額賠償。

然而,范男卻頻喊冤,辯稱自己只是個人頭戶,「且只有領一小部分贓款交給詐團上游」,若要全額賠償對他非常不公平,指出自己只願賠償當初領的3萬元贓款。

對此,新竹地方法院依「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決范男一年五月徒刑;民事部分,法官則認為,范男加入詐團、提供帳戶並擔任車手,再依指示提領贓款轉交上層,和詐團成員有詐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其行為與林女遭詐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表示,詐欺集團成員乃是透過「分工合作方式」,且目的都是騙錢,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不應經手款項多寡而區分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認為范男與詐團成員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應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最後判范男需全額賠償共16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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