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約16歲少女到租屋處見面,竟強迫少女「69式」體位,見對方掉淚仍硬「督」得逞,還拿手機實況錄影,少女擔心影片成為威脅她的證據,立刻起身拒絕但仍遭性侵。士林地院根據少女證稱「我同意接吻,但不代表要跟他做其他的事情」等語審結,最後依強制性交罪、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林男前年12月間認識將滿16歲少女,3個月後,2人相約林在淡水的租屋處,林趁少女玩手遊時,撫摸少女乳房、強脫上衣、奶罩親吻乳頭,少女用手遮胸,還拉著裙擺不願發生進一步關係,仍遭強脫內褲,還被要求以兩人下體對著下體姿勢,俗稱的「69式」,林男趁隙以手機拍攝少女幫他口交,少女眼角餘光看到立刻跳起,質問他「你在做什麼」,之後因擔心影片外流自己遭威脅,流淚拒絕兩人發生關係。
但林男辯稱,性交過程並未違反少女意願,少女僅不同意體位而已,結束後,少女還坐他的機車到捷運站自行返家,顯示並無違反意願。拍攝性愛影片部分,林覺得少女很漂亮,想要拍攝給她看,但因燈光太暗畫面不清楚隨即刪除,並沒有違反少女意願。
但合議庭認為,少女一開始就拒絕,且有拉住裙襬,不願發生關係。而且審理期間,仍擔心影片外流驚懼受怕,當庭痛哭流淚無法陳述過程。法官認定,林還在大學就讀,雙方因賠償金談不攏而無法和解,認定性行為、拍攝性愛影片都未經少女同意,2罪併判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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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張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