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得繳40多萬!北檢檢察官陳立儒被控日前跟一位女大生有行車糾紛時,竟多次跟對方說可用「做愛」、「開房間」來抵掉賠償金,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27日)判他罰俸3月。
陳立儒27日被職務法庭宣判罰俸3月,圖為他在2017年承辦台大潑酸案至現場勘驗畫面,圖中女性與本次報導事件無關。(圖/中天新聞)
全案據彈劾案文內容,發生在2023年5月21日的台北市萬華區,當時陳立儒騎著腳踏車,被該名騎著機車的女大生擦撞到,他沒有報警,卻跟對方說:「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妳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妳拿錢,妳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妳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
接著陳立儒還要女大生留電話,表示會再聯絡她,女大生此時偷偷錄音蒐證,當場給了陳立儒3百元後離開現場,直到4天後的中午,陳立儒打給她表示:「我是那天碰撞的人」,女大生秒掛電話,並且跟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全案進入司法程序。
監院跟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都立案調查,在去年11月同步認定他性騷成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陳行為不檢,未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檢察官榮譽及尊嚴,2個單位分別提的彈劾跟決議評鑑也都成立,全案相關資料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不過其中的性騷擾部分,陳立儒已與女大生和解獲撤案。
職務法庭在今年3月11日審理全案,陳立儒辯解當天他加班到深夜,身心疲憊,趕著要回家帶小孩,發生擦撞事故後,雙方對於和解難有共識,「一時情緒上湧,才用類似嗆聲的態度說出爭議言語,不是有意性騷」、「若我當真有意性騷擾對方,相信對方後來也不會跟我寫和解書和互留電話,並同意自社會局撤案」,但職務法庭仍認為陳立儒性騷擾、損害被害人人格尊嚴,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今(27日)判他罰月俸總額3月,合計金額約4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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