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殺警犯調外役監惹議,外役監條例現行不得遴選至外役監服刑者僅有毒品犯、性侵犯、脫逃犯等,修法草案提高門檻,須假釋或期滿前一年申請並列舉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外役監服刑。
「外役監條例」修正後,像殺警的「故意犯罪致死」、「賣豬仔」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犯罪,都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圖為花蓮自強外役監。(中央社資料照)
矯正署官員指出,外役監制度的法源依據為監獄行刑法第149條規定,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
現行外役監條例第4條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遴選之,符合資格者包括受有期徒刑執行逾2個月、累進處遇達到規定級數(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3級以上,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進至第1級)以及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此外,明列不得申請外役監的受刑人,包含犯下脫逃罪、毒品罪、累犯、因犯罪而撤銷假釋、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性侵犯及家庭暴力犯。
法界人士指出,根據外役監條例的遴選規定,只要合乎條件就可以參與遴選,像是後來犯下台南殺警案的林信吾是因強盜罪、犯下北巿夜店殺警案的易寶宏則是因傷害致死罪,都是沒有被排除外役監的服刑條件,而是累進處遇達到規定級數,就可以參與遴選。
矯正署之前因台南殺警案公布的數據顯示,近10年數據顯示(統計101年至111年8月23日),獲選至外役監執行者為1萬1323人。
行政院去年9月22日通過的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對外強調,外役監作為監禁與復歸社會的中間處遇措施,管理上是低度戒護,透過受刑人與社會連結,以利其社會賦歸,在獄政管理上有其正面意義。草案正由立法院審議中。
草案規範,外役監條例修正重點包括修正遴選要件,其中積極要件部分,須有期徒刑執行逾1/3、累犯逾1/2;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可提報假釋的刑期;在監表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3項要件,始得遴選。
另外,消極要件部分大幅增加列舉不得遴選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均予以排除。
草案也增列淘汰事由,若外役監服刑者違反返家探視情節重大,或受傷、罹患疾病,導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將立即自外役監淘汰並收回已得的縮刑;另外,法務部同時也修正遴選辦法以及返家探視辦法,完善整體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