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列「十大槍擊要犯」的張錫銘,因外役監遴選遭扣30分,最終以7票全數反對落選。他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高行)駁回,法院認定監獄基於戒護安全所做的風險評估並無違法。

張錫銘因涉及殺人,擄人勒贖及持槍與警方交火等重大刑案,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至今已在台南監獄服刑近20年。近年他積極尋求轉往管理相對開放的外役監服刑,先前也曾透過法律途徑爭取重新審查,矯正機關重新啟動遴選程序後,仍未能如願。
這次爭議焦點在於南監的風險評分。監獄審查時將張錫銘列為具有暴戾性及高戒護風險的收容人,依規定直接扣除30分,並在備註欄記載他過去曾被列為「十大槍擊要犯」。相關資料送交矯正署外役監遴選小組後,委員最終以7票反對,決議不予遴選分發。
對於遴選結果,張錫銘認為監獄未依個人實際狀況進行差異化評估,直接扣除固定分數,已違反比例原則。他也質疑,備註欄再次記載過去的槍擊要犯身分,等於重複評價其再犯風險,不僅涉及平等原則,也可能違背去識別化政策,進而影響其爭取更生的機會,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高高行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外役監採取無圍牆及低度戒護管理方式,收容人一旦脫逃,可能對社會安全造成影響,因此矯正機關在評估戒護風險時,依法享有一定程度的專業判斷空間。
法院進一步指出,南監是依據張錫銘過往涉案情節進行風險評估,並據此扣分,尚未超出行政裁量範圍。至於備註欄記載其過去身分,法院認為屬於客觀歷史事實的記錄,並無違法瑕疵,因而認定原處分並無不當,駁回張錫銘的訴訟,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