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宗芳/綜合報導
大陸江蘇一名馮姓女子幾個月前入住酒店參加活動,結束後散步不慎一腳踩空,跌落地下樓梯,造成頸椎以下癱瘓致二級傷殘,住院70多天。馮女一怒之下將酒店告上法院,獲賠119萬元人民幣(約515萬元新台幣)。
據《我蘇網》報導,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薛埠法庭庭長莘祥表示,馮女士沿酒店會議室牆邊走路,沿途沒有路燈,牆邊臺階高出草坪地面38公分,臺階下是深達接近340公分的地下樓梯,原告在行走的過程中,一腳踩空,跌下樓梯,導致頸椎以下癱瘓,構成二級殘疾。
馮女士受傷後,被送至多家醫院治療,住院71天。事後,馮女士將酒店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超200萬元人民幣 (約866萬元新台幣)。
法院審理後認為,當時事故發生時,原告沿著牆邊行走的石板路,沒有燈光,也沒有晚間行走的警示標誌,更加沒有欄杆,被告酒店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具有很大的安全隱患,而且該安全隱患與原告的跌倒受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據大陸民法規定,賓館、商場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綜合認定,被告酒店承擔70%的責任,原告馮女士承擔30%的責任,由於原告總損失達到170余萬元人民幣(約736萬元新台幣),根據70%責任折算,被告應該給出119萬元 人民幣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