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姓男子與袁姓母親、洪姓友人,得知趙姓、李姓男子有意匯兌78萬元人民幣,雙方去年2月約定以新台幣350萬元,於台北火車站對面公車站牌交易,但趙男將人民幣轉匯後,梁男3人卻詐走350萬元逃逸,事後檢察官懷疑趙、李2人涉嫌從地下匯兌,依違反銀行法起訴。台北地院認為罪證不足,判趙、李無罪。
至於梁男、袁女、洪男、藏匿梁男的馬姓女友4人,北檢依詐欺、藏匿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起訴4人,現仍在北院審理中,梁男日前被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檢方指控,趙男2018年底起從事地下匯兌,去年2月8日向李男稱有從事外幣匯兌賺錢管道,若協助可賺介紹費,李男即在背包客棧網站貼文「賣人民幣」。梁男即以暱稱「嚴姓買家」連繫,雙方約定以新台幣350萬元匯兌78萬元人民幣,並相約2月12日下午在北市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站前店公車站牌進行交易。
當天梁、袁、洪攜帶350萬元,趙清點現金無誤後,將78萬元人民幣匯至指定帳戶,3人卻帶走350萬元逃逸。趙報警後,警方隨即逮捕袁、洪2人到案,查扣350萬元。事後檢方另依違反銀行法起訴趙、李2人。
法官認定趙男是欲將在大陸的人民幣79萬餘元移轉回台,透過李PO文刊登兌換人民幣訊息,2人雖有向不特定多數人散佈兌換人民幣資訊,但目的僅是趙要將取回自己的人民幣而已,趙是被騙匯兌,匯兌未完成,由於銀行法不處罰未遂犯,且無法證實2人有反覆實施匯兌行為之犯意,判決2人無罪。可上訴。
中時 陳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