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拚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鬆綁OSU富豪海外存匯限制將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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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拚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修法鬆綁OSU業務限制。為提升國際證券業務(OSU)競爭力,便利境外客戶匯款相關作業,研擬「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之1修正草案,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內發布施行。修正重點有二,一是放寬境外客戶款項可存放在券商於外國保管機關開設的外匯存款專戶,不再僅限於匯回OBU,二是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關應符合之標準。

金管會。(圖/資料照)
金管會。(圖/資料照)

修法重點一是放寬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證券商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之外匯存款專戶的規定,明定證券商經營OSU辦理客戶委託帳戶保管業務,其客戶對象屬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除可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設之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亦可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

也就是說,過去規定客戶若屬於境外投資人,應以券商名義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設存放客戶款項的外匯存款專戶,如今金管會修法預告期滿,將公告放寬多一個選項,也就是還可以在外國保管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不必強制匯回OBU專戶。

修法重點一是放寬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證券商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之外匯存款專戶的規定,明定證券商經營OSU辦理客戶委託帳戶保管業務。(示意圖/中央社)
修法重點一是放寬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證券商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之外匯存款專戶的規定,明定證券商經營OSU辦理客戶委託帳戶保管業務。(示意圖/中央社)

修法重點二是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為保障客戶款項安全,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有證券商或銀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如未在境內設有證券商或銀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該保管機構應為符合指定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

上述指定信評標準包含:經Standard & Poor's Ratings Service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經澳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以上。

修法重點二是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為保障客戶款項安全,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示意圖/中央社)
修法重點二是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為保障客戶款項安全,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示意圖/中央社)

另配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移列第4款,併於本次修正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13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放寬OSU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外國保管機構,將提升金流往來之便利性,有助於推動OSU業務發展、提升國際證券業務競爭力之願景、建構安全與發展並進的金融市場,及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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