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2.0特定股權課稅放寬!財政部:舊制房地損益不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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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房地合一稅2.0特定股權交易,財政部今天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特定股權交易的所得計算方式,若在110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股權,其中涵蓋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不動產,相關損益不視為房地合一所得,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今天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特定股權交易的所得計算方式,若在110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股權,其中涵蓋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不動產,相關損益不視為房地合一所得,自即日生效。(資料照/翻攝畫面)

為防堵透過假借公司股權移轉之名、行房地交易之實的避稅行為,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上路時,擴大特定股權交易適用課稅範圍,交易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事業股權超過50%,且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者,均應依法課稅。但若交易的股份若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則排除適用。

財政部今天公告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針對所得計算方式,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被投資事業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的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舉例,假設某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權且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舊股權,近日出售子公司股權時,該子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是因持有境內房地,且全部為104年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依修正後規定,出售股權的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

對於判斷股權交易是否屬特定股權交易,新規為使比率計算更合理,參考國際間規定,明定營利事業價值除原以淨值計算外,其資產若經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等合理客觀衡量,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

此外,新規也綜整過往函令,使課稅範圍更明確。財政部說明,例如定明配偶相互贈與、連續繼承等方式取得房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間計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與地主合作興建取得的房地於5年內交易,得適用20%稅率課稅;營利事業實際從事興建因故未能擔任起造人,提示相關證明經查核屬實者,得適用合併計稅規定等。

財政部表示,此次修正綜整外界意見,適度放寬部分規定,並自今日生效。有關放寬營利事業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以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相關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歐陽泓指出,此次修訂對許多在房地合一2.0修法後,想要進行股權架構調整的個人或公司股東們,提供了一次性「舊制房地」損益豁免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規劃窗口,對於國內企業集團而言,若希望進行持股架構調整,卻因房地合一2.0修訂後的稅負成本遲遲未能進行,可利用此次機會進行妥善規劃。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說明,此次修訂針對長期以來在適用認定及所得計算上的爭議,予以放寬並制度化調整,除有助於使資產價值更貼近實際經濟價值,也使課稅範圍更明確,有助於減少徵納爭議。(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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