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同公司的子公司福華電子,在2018年12月21日大賣26287張大同股票,被告發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福華電子是自行召開董事會決定賣股來清償銀行債務,且符合程序,21日依罪嫌不足,將林蔚山及林郭文豔等10人不起訴處分。
當時被告發的共有林蔚山、林郭文艷、許孟祺、許翼材、許建平、袁祝平、沈仰斌、王嘉男、雷壬鯤等董事、獨董以及財務主管林逸倫等10人。
告發指出,福華電子公司於2018年12月21日在股市收盤前1個半小時內連續低價賣出13765張大同公司股票摜壓股價,此顯明的不法行為已嚴重損害福華電子、大同公司所有股東暨投資人的權益,因此提出告發。
北檢調查發現,福華電子在2018年12月19日董事會中,討論到因為福華、綠能事件,福華電子已經被銀行抽銀根,需要緊急籌措償還短期借款資金,但福華帳戶現金餘款為1.5億元,而3名獨董聽取財務處報告後,同意以處分麗清公司和大同公司股份籌措資金。
檢方認定福華處分大同公司股票,程序上及決策判斷上沒有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難認有何違反營業常規或背信的不法情事,且查無相關人內線交易,所以依罪嫌不足,將林郭等10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