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石化安順廠戴奧辛汙染第一批受害居民國賠案,經最高法院於2018年11月28日判決中石化應賠償400多人合計1.8億元確定,目前賠償金已發放完畢。至於第二批受害民眾提起的國賠案,台南地方法院6日也判決中石化敗訴,應賠償39人合計1437萬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此案可上訴。
中石化台南安順廠是全世界同時受到戴奧辛、汞等「雙毒」汙染的唯一場址,附近居民體內含有過量戴奧辛,罹患糖尿病,癌症人數偏高。由於不少受害民眾在審理期間過世,進而產生繼承問題,導致賠償對象的人數一再變更。第一批受害較嚴重的居民,於2008年集體聲請國賠,一審於2015年12月判決居民勝訴,中石化、經濟部需連代負賠償責任,賠償227位居民共1億6000餘萬元。
不過,雙方對判決結果都不滿意,經分別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於2017年8月11日指居民求償經濟部的理由不符合國家損害賠償要件,改判國賠金應全由中石化負擔,總金額共1億9000餘萬元;但因審理過程中,有50名原告死亡,經由親友承受訴訟,賠償人數增為376人。此一判結果,最後獲得最高法院支持。
此次提起國賠的第二批229名受害居民,因受害程度較第一批居民輕微,因此請求的賠償金額也較低,合計約1.3億元。不過,經法院審理後,以多數人超過時效,僅判准其中39人,合計賠償金1437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