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案二審尚未傳喚林姿妙!這5人不認罪堅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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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長林姿妙等人涉貪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未傳喚林姿妙,傳喚5名被告出庭。前議員劉石純及3名公務員說,沒圖利應無罪,一審獲無罪的黃志良則稱檢方上訴無理由。

宜蘭縣長林姿妙等人涉貪案,台灣高等法院20日下午二審開庭,不過並未傳喚林姿妙本人到庭;同案被告、前議員劉石純(前)出庭。(圖/中央社)
宜蘭縣長林姿妙等人涉貪案,台灣高等法院20日下午二審開庭,不過並未傳喚林姿妙本人到庭;同案被告、前議員劉石純(前)出庭。(圖/中央社)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表示,因本案卷證繁多,已整理告一段落,分批傳喚當事人到庭;高院今天傳喚5名被告包含劉石純、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趙竑勳、課員黃耀智以及縣府建設處長黃志良、建築管理科長林志揚,5人均做無罪答辯,強調沒有圖利犯意。

其中,趙竑勳律師游儒倡表示,廉政官在本案詢問的時候用詐欺詢問、錯誤誘導以及疲勞誘導方式說「如果不是上級指示,就是你指示,你要扛下來嗎?」趙男做出迎合廉政官的答案,這明顯是不正詢問,可惜一審就此部分在判決書只輕輕帶過,失去法院維護程序正義的功能。

對此,廉政署表示,偵辦案件重視證據明確,相關詢問均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詢問內容經法院認定採用,絕無所謂詐欺詢問、錯誤誘導以及疲勞誘導。

全案於一審宜蘭地院審理期間,林姿妙也曾指廉政官偵查不當詢問取供,廉政署籲請訴訟當事人或外界勿做無謂的揣測或於訴訟外影響輿論,徒增社會紛擾,影響公平審判。

二審庭訊時,劉石純表示,他與另名土地持有人陳正勲當年無償場地借給林姿妙的表姐,供林姿妙當競選總部,並沒有獲得任何利益,何來圖利之說。

二審法官詢問,競選總部場地獲縣府准許搭建臨時建築物,期間為民國107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24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逾期在同年12月間申請延長使用期限為何准許,是否知情逾期申請,林志揚及黃志良均表示,不知道是逾期申請。

根據一審判決書,林姿妙等縣府官員以處理民間人士所有的羅東鎮公正路段1558地號土地,免徵新台幣112萬元土地增值稅,換取地主陳正勲等提供羅東98地號土地(民國107年為林姿妙選縣長時競選總部)繼續作為中國國民黨2020年總統選舉宜蘭競選總部使用,獲有免拆利益等達240萬元。

此外,林姿妙過去在農會帳戶有超過7000萬元異常金流,與個人收入不相當,涉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

一審判決林姿妙應執行12年6個月,同案被告包括林姿妙女兒林羿伶、多名宜縣公務員等13人也判決有罪,其中有罪被告林錫欽獲緩刑,黃志良則罪證不足獲無罪。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黃志良無罪、林姿妙等13名被告量刑過輕,提起上訴,林錫欽部分不上訴已確定;林姿妙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全案由二審高院審理。(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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