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無罪案 劉承武檢察官指出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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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刺死執勤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凶嫌,法院認為鄭嫌有長期精神疾病,因中斷就醫吃藥,在搭火車時急性發病,精神極度不穩定,嚴重影響認知及理解能力,依刑法第19條規定判無罪。劉承武檢察官則認為,法院如果未審酌第19條第3項的例外條款,則可能構成判決不適用法則的違法。

劉承武表示,放任、無所謂、容許的態度,讓他持續往發病方向走,縱然因此發生疾病而殺死人也在所不惜。法院連這樣的形態,完全沒有審酌?

劉承武指出,本案最大癥結點就是刑法第19條免責條款,只要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法院完全沒有審酌的話,就是應適用法則未適用的違背法令的問題。

換言之,被告過失沒有吃藥,不應該受到不罰的寬典,因此劉承武支持檢方上訴,希望二審法院還給警察一個公道。

按精神障礙無罪或免責條款,亦即責任能力,規定在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此為結合生理學跟心理學的混合立法。就生理原因部分,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由專業醫師來診察鑑定,比如思覺失調症。心理部分,亦即辨識違法或欠缺辨識能力,則由法院依照證據調查的結果加以判斷。

所謂例外條款或不能免責條款,亦即「原因自由行為」,規定在刑法第1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原因自由行為」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時,本即有犯罪故意,卻故意過失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辨識能力欠缺之際實行犯罪行為。

中時電子報 丁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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