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回扣 前廢土公會理事長二審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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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前理事長王國振,被控10年前利用受台北市政府委託稽核公共工程廢料傾倒等業務機會,刁難業者指定將泥漿載往特定土資場從中收回扣,獲利3586萬元,一審依貪汙罪判王國振14年,褫奪公權5年,高院駁回王上訴,王仍被判刑14年,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起訴指出,台北巿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受台北市政府委託,稽核市政公共工程廢料傾倒等業務,但王國振卻自2009年2月起,指示幹部鎖定特定工程案件,一旦查獲業者違規,就由幹部偽造檢舉函,要求業者赴公會說明,否則處分,造成業者壓力。

王國振則召集多家土方業者會商,利用不實檢舉函及公文書,任意稽核刁難業者,強制將泥漿價格由公定價每立方米100到120元價格,拉抬到每立方米180、220到250元不等,從中賺取價差,並向特定業者收取回扣逾3000萬元。

檢調接獲檢舉,指該公會指定的棄土回收場,處理廢土費用明顯高於行情,懷疑公會幹部與棄土場業者勾結牟利,查出王國振等人涉嫌利用稽核權限,向業者指定將廢土載往特定棄土場,獲得青睞的特定棄土場則藉機拉高價碼,牟取暴利,因王是受北市府委託稽查,屬刑法規定的公務員身分,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重判王國振14年,褫奪公權5年。王上訴高院,遭高院駁回,維持一審刑度,可上訴。

中時 陳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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