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境內網紅符合在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網路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即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說明,境內網紅符合以上四要件之一,即被定義為營業人,銷售額依法課徵1%(免開發票、查定計算營業額)或5%(營業額20萬元以上)營業稅;至於所得稅相關課徵辦法,財政部目前尚在研議,將另行發布作業規範。
先前財政部對哪類網紅須繳營業稅沒有具體規範,財政部表示,新辦法即日生效,符合營業人定義的網紅不得再以執行業務或個人薪資所得來申報相關營業收入,各區國稅局會加強查核,明年6月底輔導期截止後,即會開罰。
依財政部定義,「網紅」指經常於網路(包社群媒體、影音平台、線上媒體等)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授權平台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台則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廣告或訂閱收入。

財政部本次是依網紅、平台、廣告主和觀眾等四個主要項目,再依境內、境外決定課稅方式。
其中境內網紅指在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在境內有居所、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的安裝地在境內、使用行動裝置連結手機號碼國碼為我國代碼(886),或依相關資訊如銀行帳戶、IP位址、SIM卡可判斷為境內的自然人。
例如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行為,自平台取得分潤的模式,課徵營業稅除依勞務訂約方(網紅與平台)判斷,還會檢視收看及實際消費者(付費或免費觀眾),若觀眾位於境內,相關分潤即會被課營業稅。(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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