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性騷實習生、逼墮胎!專家嘆「影響律師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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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網紅律師呂秋遠最近捲入私生子風波,不僅被爆逼迫實習林姓女律師墮胎,還將對方開除,更嗆聲「這不是小孩,只是受精卵」、「我對他完全沒有感情」,引發各界撻伐。對此,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就指出,「這件事涉及呂律師平常的專業活動,並不完全是呂律師個人的私事,而是涉及律師形象問題」。

知名網紅律師呂秋遠最近捲入私生子風波。(圖/翻攝自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據悉,呂秋遠被爆出有非婚生子女後,曾於上(4)月22日深夜發聲回應,「隱私這種事很重要,即使被認為是公眾人物,我也不覺得自己應該要交代我所有的個人生活」、「這是我的隱私好嗎?我有必要交代這件事嗎?媽媽都沒意見了,你怎麼意見這麼多?」、「這是個人隱私,真的不勞社會關注」、「我沒有做錯事,你們不可以污衊我」。

針對此事件,陳鋕雄表示,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五項規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實習制度是律師公會建立的制度,指導律師可判斷實習律師取得正式律師資格,兩者之間的權力關係顯然處於不對等的關係,而呂秋遠案中的林女曾說出「害怕實習無法通過」,故指導律師對實習律師實施性騷擾,可能構成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

陳鋕雄說到,呂秋遠本身是以強調性別平等為其主要的律師執業形象,其行徑可能影響民眾對於律師界的信任與職業形象,甚至委任律師的意願,「這件事涉及呂律師平常的專業活動,並不完全是呂律師個人的私事,而是涉及律師形象問題」。

根據《壹蘋新聞網》報導,陳鋕雄指出,林女單方面自承因在原律所學不到東西,想找別的律所實習,並在呂秋遠的事務所實習時,出現被指導律師「拉手」的狀況,造成當事人在實習過程中產生懷疑,擔心拒絕是否會直接影響實習成績,「從現行的律師實習制度規範來看,這些現象是有可能發生的」。

陳鋕雄解釋,台灣原就要推行的四合一國家考試,看似是在學習德國考試制度,但德國對於實習制度有套嚴謹的規定,但台灣推行的四合一考試,似乎沒有在實習品質的控管上有清楚的描述。

陳鋕雄接著說明,目前規定在「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的實習制度中,對於指導律師的義務或責任並無明確界定,僅於第11條提到,但也未講明條文中何謂「不當」。而據美國律師倫理規範,其不當行為(Misconduct)包括:「基於種族、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宗教、國籍、民族出身、年齡、殘疾、婚姻狀況、社會經濟地位等因素,從事歧視或騷擾行為」。

其中,「騷擾(harassment)」包含性騷擾,不管是口頭、非語言或身體行為,該規定適用於律師在專業執業範圍內的任何行為,例如對實習律師、下屬律師、助理等的性騷擾。相關條文中,性騷擾又包括:不受歡迎的性暗示或性要求、有性意味的言語或肢體接觸,及帶有貶低、羞辱性的言行。

「騷擾(harassment)」包含性騷擾,不管是口頭、非語言或身體行為。(示意圖/pixabay)

陳鋕雄說到,在我國律師倫理規範中,對於律師事務所內的上下級指導監督關係,並沒多做描述,但有2個條文涉及「個別律師對整個律師業應負的責任」,包括第3條「律師應共同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以及第6條「律師應謹言慎行,避免損及律師形象,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

陳鋕雄認為,本案的另一個重點在於,呂秋遠「說一套作一套」的行為,會影響到民眾對於律師界的信任,「這件事並不完全是系爭律師個人的私事,而是涉及律師形象的問題」。另關於實習律師究竟該如何發展職涯?他建議,如果能念個有培養律師專業能力的研究所,當能力越好,就越容易找到能協助開展職涯的律所。

此外,陳鋕雄昨(8)日也在臉書發文道,「我與呂律師素不相識,毫無恩怨。但必須說,這真的不是私事。執業前的實習制度是我國法律證照專業教育中很弱的一環,也是比較法學上幾乎沒人研究的領域。實習律師遇到性騷擾無法反抗,這樣的制度要如何培養捍衛正義的法律人?」(CTWANT)

《中天關心您|拒絕性騷擾及性暴力,尊重身體自主權,請勇敢說不》

◆保護專線:113/110

◆婦女救援基金會:02-2555-8595

◆現代婦女基金會性暴力防治組:02-7728-5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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