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銷售運動用品的王姓董事長騎腳踏車到國立台北藝術大學打網球,行經舞蹈學院後方停車場道路,不慎被水溝蓋縫隙絆倒,導致右手掌骨骨折,王董認為校方山坡地水溝蓋有50公分長、5公分寬,設計不良,聲請國家賠償136萬多元,士林地院審結,判決國立台北藝術大學的水溝蓋孔隙過大,與行徑方向平行,應負起80%責任,應賠償20萬多元。
王董2016年8月14日下午1點,第一次騎進校園準備打球,行經一條死巷子,迴轉要離開,不慎被水溝蓋縫隙卡住,整個人飛出去,他用右手撐住身體,導致手掌骨折,跌倒後還忍痛扛著腳踏車離開現場,還用另一隻手騎車慢慢滑下斜坡,再找球友求助,當下並未發現骨折,就醫後才知道事情嚴重,害他無法正常工作、打電腦。
王認為校方在水溝蓋上設計不當,醫藥費、修車費、工作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總共求償136萬多。
校方主張,事故發生地有立牌「此路不通」,且不是市區道路,道路通往停車場,給汽車、機車通行,為了考量山坡地排水目的,水溝槽蓋較寬是為了防洪之用,王是抄捷徑進入又貿然迴轉,應替自己的危險行為負起全責。
判決指出,「此路不通」並不是「禁止進入」,不論是否給腳踏車通行,都具有通行功能的「類似道路」,應有一般道路設施的安全標準,設計應以此類推,寬度不得大於3公分,台北大學應負起80%責任,損害賠償金額包括醫藥費1080元、維修單車費300、工作損失15萬、慰撫金10萬,應賠償20萬1104元,可上訴。
中時 李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