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8日首次審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修訂草案,新增對網路空間用語用字的規範要求,明確規定政府主辦或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網路平台,其使用的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家規範和標準。

《新華社》報導,修訂草案共分5章32條,明確規定網路文藝節目、網路劇、網路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以及在境內銷售的商品名稱、包裝說明等,都應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用語用字。此外,在境內舉辦的國際展覽、國際會議等活動,如需使用外國語言文字,也必須同時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據統計,大陸現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1年實施以來,大陸普通話普及率已超過80%,使用規範漢字的識字人口比例超過95%,文盲率降至2.67%。不過,大陸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普及仍存在不均衡現象,特別是在公共服務、網路空間和對外交流等領域的使用仍需進一步規範。
修訂草案特別強調了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職責,並將法律責任單獨成章,明確執法部門和處罰措施。對於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行為,增加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語言文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保相關工作經費列入預算。同時,國家將加強對民族地區、農村和邊遠地區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條件保障。
此外,草案特別訂定每年9月的第三週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宣傳週,並明確國際中文教育應當教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