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春秋墓園爆發迫遷糾紛 監察院提案糾正新北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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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新北市中和區墓基數量多達1300餘座的私立春秋墓園(現已更名為私立龍陵紀念墓園),近年來爆發墓地被迫拆遷,亡者無法安葬等糾紛。監察委員施錦芳及趙永清調查發現,新北市政府未善盡主管機關責任,核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2月6日通過2位委員提案,今(10)日發布新聞稿糾正新北市政府。

(圖/中天新聞)

監察院指出,該案缺失包括:

一、春秋墓園是於民國62年1月3日依台灣省政府建四字第6320號令核准設置。75年申請人林○森死亡後,春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森)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墓園負責人。

新北市政府未詳察自59年起由林○森提出設置申請至62年核准設置的過程中,政府單位函覆內容即有「春秋企業公司林○森」、「春秋企業有限公司」,或「林○森」等名稱,且聯絡地址均為「台北市仁愛路二段87之4號」,該府未確認三者是否為同一經營主體,逕自認定59年申請人為林○森而否准變更,卻持續受理春秋有限公司開具的「春秋墓園土地永久使用證」、「春秋墓園墓地使用證明書」、「春秋墓園墓地永久使用證」據以核發埋葬許可,直至109年1月15日,以該公司違法經營對其裁罰,造成1300餘座墓地使用權產生爭議。

二、新北市政府民國109年1月15日對春秋有限公司裁罰後,隨即於同年1月30日許可道環展業有限公司為春秋墓園的殯葬設施經營業者,無視國人營葬習俗及春秋有限公司與墓主的契約關係,未針對善意信賴政府公開資訊於春秋墓園購買設置墓基民眾的權益,提出適當配套措施或規劃因應作為,以致墓主與道環展業有限公司後續紛擾不斷,核有違失。

一、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及望安鄉公所於民國108年間,分別將春秋墓園中經管的中和區橫路段82地號市有土地,以及57地號等12筆鄉有土地,同意提供道環展業有限公司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使用,未採取公開方式及未依規定收取費用,更未考慮墓園的管理疑慮,甚至稱「僅供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並未授權管理使用」,擅將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切割處理,實有量身訂作圖利特定業者之嫌,殊有未當。

二、春秋墓園前於民國113年6月底發生邊坡崩塌事件,影響墓主權益甚鉅。新北市政府允應善盡職權,落實管理維護之責,針對遺骸撿拾及災後復原等工作,積極採取有效應對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保障墓主應有權益。

三、內政部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意旨,於民國106年修正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允許申請人僅須檢附一定比例的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俾使殯葬設施得以繼續經營管理。然而,須否得到全體所有人同意、得否採取多數決、甚至同意比例為何,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內政部於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依據下,逕行修正該辦法放寬同意比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殊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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