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指北藝中心調解費2.4億嚴重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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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針對台北表演藝術中心履約調解費爭議案指出,台北市府主要決策人員未審慎評估就同意調解成立,給付廠商新台幣2.4億餘元,未尊重專業及分層負責,錯誤決策造成浪費公帑,嚴重違失程度遠高於實際參與的被究責人員,因此糾正台北市府。

北藝中心。(圖/捷運工程局)

緊鄰士林夜市的北藝中心先前因施工廠商倒閉,蓋了10年才在2022年啟用。規劃設計及監造廠商在2021年4月向台北市府提出履約爭議調解,後續召開7次調解會議,2022年12月調解成立,市府應支付2億餘元履約調解費。北市議會2023年6月審議追加預算,通過附帶決議,譴責前市府侵害議會審查權及送監察院調查。

根據監察院公布糾正案文指出,北藝中心與規劃設計及監造廠商簽訂契約,採「總包價法」,約定固定服務費用5.7億元;後來因原施工廠商中途離場,由原設計監造團隊辦理重新發包,服務費用調整增加1.2億餘元,以儘速完工。

糾正案文說,不過,技術服務廠商主張,因工程延宕導致監造期間延長,依契約請求台北市府文化局應給付4億餘元;文化局則主張契約採「總包價法」計價,廠商不應以工期展延為由請求額外費用。

糾正案文說,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雖參考法院判決,指總包價法下,廠商仍得在特定條件請求增加費用,但相關援引案例涉及專案管理服務,與本案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性質不同。

針對文化局接受給付廠商2.4億餘元的調解建議,糾正案文指出,調解委員直接以申訴會名義提出調解建議,未依規定經申訴會實體審查,也造成本案調解建議與申訴會審議委員所提「雙方既約定採總包價法固定服務費,宜按契約執行」意見未盡相符,調解委員也沒有說明不採納的理由。

糾正案文也提到,台北市政府一方面以府函發文提出調解建議,另一方面又由市長核定是否接受建議,角色混淆,違反行政一體原則;且文化局未依規定簽會法務局表示意見,就由副市長提報市長室核定,未臻周延。

糾正案文表示,文化局過度依賴外部律師意見,未進行獨立驗證,也沒有充分考量調解建議並未採納文化局主張人力成本虛增、分標計算重複等理由,卻因市長晨會後,就引用「本案調解建議有利於本府」這個明顯相反的說法;文化局沒有完整分析仲裁程序成本效益,只為滿足台北市府「減止訟」政策接受調解建議,在程序及實體方面都有違失。

糾正案文也說,台北市政府未確實遵守預算執行要點,文化局及代辦機關在計畫經費控管、工期及監造管理等方面都有缺失;另各分標工程核定展延天數4351天,高達契約工期1.17倍,部分展延因素應歸責於廠商及監造單位,顯示代辦機關及監造單位未確實控管工程進度。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政府主要決策人員未審慎評估即同意調解成立,未尊重專業及分層負責,決策錯誤造成公帑浪費、損害政府公信力,嚴重違失程度遠高於實際參與工作的被究責人員,恐導致日後工程履約爭議層出不窮。(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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