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31日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貪污犯、重大經濟犯若沒有繳回犯罪所得等,不能參加遴選的條文。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31日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圖,花蓮自強外役監/中央社)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保留條文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要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須同時符合3個要件。包括有期徒刑執行逾1/3、累犯執行逾1/2;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至於不得遴選外役監的情形,包括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以及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