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吞毒球致死案 毒販宣告死亡殺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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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林輝宏被控以「假旅遊、真運毒」手法,招攬6名男子赴泰國吞食海洛因毒球方式,以人體運毒來台,結果有2人因毒球在肚子侵蝕破裂毒發死亡,成為國內首件查獲以吞食海洛因毒球運毒案件,林輝宏涉嫌走私運毒部分,因已逾通緝時效,台北地院判免訴,另向北檢告發林涉嫌殺人罪,台北地檢署認定林已死亡,今將林不起訴。

檢方調查,毒販林輝宏(已受死亡宣告)、魯德海2人1993年間共謀自泰國走私毒品,由魯德海邀集友人張姓、吳姓、楊姓、呂姓、裴姓、劉姓6名男子,招待赴泰國免費旅遊,並承諾每人挾帶毒品來台,可獲10萬元。

林輝宏先至泰國購買海洛因毒品,並予分裝成每顆重5公克的「毒球」,1993年10月1日,魯德海代辦張男5人出境手續至泰國旅遊,10月7日林輝宏提供毒球給呂、劉、裴3人吞食,每人均吞食40餘顆。10月8日3人搭乘飛機回國闖關走私成功,並交付魯德海。

1993年10月11日,林輝宏在泰國某飯店內將海洛因毒品20餘、30餘及12顆分別交由張、吳、楊3人吞食挾帶,其中吳男當場因腹痛中毒死亡,張、楊2人仍於翌日返台。

檢警查獲2人後,張因中毒死亡,楊則送醫院急救陸續排出11顆毒球,才免於一死。北檢依懲治走私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起訴林輝宏、魯德海及人體運毒交通共7人,另吳、張2人則因死亡不起訴。本案成為國內首件查獲以吞食海洛因毒球運毒案件,魯德海及5名交通均遭判處重刑,僅林輝宏未到案遭北院通緝。

今年4月,北院因林輝宏追訴權時效完成,判決免訴,至於林輝宏要求交通吞食毒球運毒,導致2人死亡,向北檢告發林涉嫌殺人罪,北檢因林逃匿失蹤多年,已被家屬聲請死亡宣告,認定林已死亡,今將林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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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陳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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