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市新興警分局7月18日晚間在新興區大同、自立路口對一輛轎車盤查,在車內副駕駛座腳踏墊下方發現藏有一把斧頭,將駕駛該車的楊姓男子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高雄簡易庭認為,警方無法證明該斧頭為何人置入,楊男也沒有主動示眾、恐嚇他人,最後裁定無罪,可提抗告。
警方盤查該車輛時,楊男辯稱,車輛是蔡姓友人所有,他根本不知道車上藏有斧頭。蔡姓車主則表示,該車於2019年7月購入後,就借給楊男開,他也不知道是誰在車上放了一把斧頭。但警方不予採信,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移送。
法官對警方的作法不認同,強調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明文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明文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
法官強調,《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除非民眾當下的行為已明確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才能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法官認為,斧頭藏在副駕腳踏墊下方,警方無法證實斧頭是由楊男所藏,更不能推斷楊男知道車內藏有斧頭,楊男也沒有持斧頭示眾、恐嚇他人,更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楊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最後判楊男無罪,警方若不服裁定可再提抗告。